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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购房奖励操作细则

发布时间: 2017-11-28 17:07:00

来源: 楼盘网

分类: 本地楼市


为贯彻落实《郴州市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郴政办发﹝2016﹞5号)及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购房奖励的范围、对象、程序及相关问题,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奖励对象

已列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被征收住宅类别房屋,且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在市城市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至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1年内在本市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购买住房的,均可给予购房奖励。

二、奖励方式

本操作细则的购房奖励采用房票方式实施。

三、奖励标准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给予600元/平方米奖励

(二)购买存量住房(二手房)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奖励

四、奖励发放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5日内,将经核定并填写规范的房票发放给被征收人,同时提示被征收人核对房票所载信息,并要求其本人签名具领。

五、奖励兑付

(一)被征收人购买住房后,可持本人身份证、房票、已网签备案的被征收人或其直系亲属购房合同原件,在房票兑付有效期内填写《房票兑付申请表》,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兑付购房奖励款。

(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房票兑付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后5日内,应核查被征收房屋与所购买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向被征收人一次性兑付购房奖励款。

(三)购房奖励款兑付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即时向市房产主管部门发出房屋交易提示。

六、其他规定

(一)被征收房屋属国家公有住房,其承租人按相关规定可给予的购房奖励,其奖励方式、奖励发放、奖励兑付,按本细则相关规定操作。

(二)被征收人持有2张及以上房票的,可以凭1份购房合同兑付全部购房奖励款。

(三)被征收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已兑付购房奖励款,在所购商品住房未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前需退房的,应当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退还全部购房奖励款。市房产主管部门在确认购房奖励款退还后,方可解除所购商品住房的房产交易提示。

七、法律责任

被征收人不得转让房票,不得利用房票非法谋取利益。国家工作人员在购房奖励的发放、审查及兑付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八、附则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郴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安置购房奖励的通知》(郴房﹝2016﹞67号)同时废止。本细则公布之日前的购房奖励可参照执行。

责任编辑: ouhuiz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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