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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流程的指导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 2018-08-30 11:27:27

来源: 楼盘网

分类: 本地楼市


一、申请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政府行为,政府是房屋征收主体。市、县市区政府会议及文件确定符合公共利益的房屋征收项目,明确征收部门、实施单位、项目业主单位、资金来源等。

(二)项目业主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审查表;

2.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或项目立项批文;

3.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材料和附图;

4.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以及项目规划蓝线图;

5.财政部门或金融机构出具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或其他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来源的证明;

6、法律法规需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材料。

(三)对项目业主单位申请事项进行审查。房屋征收部门在接到房屋征收申请后,及时完成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报市、县市区政府批准启动房屋征收工作。

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的工作

(四)组建房屋征收工作机构,制定房屋征收工作方案。

(五)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实施委托合同。

(六)入户摸底调查。房屋征收部门(或委托实施单位)组织对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将调查结果予以公布(征收部门公告)。

(七)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国土资源、住建、城乡规划、房管、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及内容。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八)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进行咨询评估并测算征收补偿资金。

(九)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市区政府。市、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政府公告)。

(十)市、县市区政府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政府公告)。

旧城区改造征收项目,超过50%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市、县市区政府应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十一)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资金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十二)市、县市区政府组织规划、国土、住建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及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十三)市、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出预警评价。

(十四)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所需工作经费由相应的项目业主单位予以保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工作进度及时拨付工作经费。

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十五)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对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收意见情况、听证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征收补偿资金到位情况等进行审查,对征收程序合法、征收补偿方案合理、社会稳定风险可控的,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市、县市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及时公告(政府公告)。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市、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四、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的工作

(十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法开展现场评估工作,并出具评估结果。

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十七)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相关补偿安置事项,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书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先补偿后搬迁。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完成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事项。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并及时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交付被征收房屋。

(十八)对建筑物实施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拆除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实施。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为房屋拆除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对承接的房屋拆除工程依法承担责任。

五、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处理程序

(十九)征收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县市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政府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十)被征收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市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房屋征收后续阶段

(二十一)房屋征收部门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及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二十二)审计机关对征收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公布结果。

责任编辑: ouhuiz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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