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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郴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20-04-02 09:23:24

来源: 楼盘网

分类: 本地楼市


 

郴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郴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 ,制定本细则。本细则所称"管理中心",包括市直管理部和各县(市、区)管理部。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遵循“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妙的"原则,继续实行“保一限二禁三"政策。即支持首套房可取可贷;第二套房或取或贷;第三套房不取不贷。

  第三条 贷款申请人住房情况由管理中心通过住房公积金系统、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的住房贷款信息和贷款申请人提供的契税完税凭证或契税申报表来确定,凡是在住房公积金系统因购、建房(含翻建、大修)使用住房公积金2次(含)以上(配偶双方为同一套房办理过的提取、贷款可合并计算为1次) ,或使用住房公积金1次,个人(包括配偶)征信报告中已有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且不能证明所购住房已经转让的,或契税完税凭证(契税申报表)上显示贷款申请人已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应认定为已有两套(或以上)住房,不予贷款。但能够出具配偶双方所在地不动产无房证明或证明只有一套房的除外。

  第四条 资料提供,由借款人签具由管理中心提供的《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委托贷款申请承诺书 (本市区城内原则上应向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者购房所在地管理部申请),填报《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委托贷款申请审批表》,提交身份证: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身份证需复印正反面);结(高)婚证:结婚证/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结婚证/离婚证遗失的,户口簿上有明确标注的可用户口簿代替);银行卡(存折):申请人本人银行卡或存折及账号复印件2份。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购买商品房(期房)

  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份;

  2.房款首付款收据或者发票原件及复印件2份;

  3.不动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原件及复印件3份。

  (二)购买二手房

  第一种情况,已办理好房产转让手续。

  1.契税票、契税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2份;

  2.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份。

  第二种情况,尚未办理房产转让手续

  申请人在尚未办理完房产转让过户手续前要求提供贷款的需经房屋买卖双方协商,共同与担保公司签约公证,委托担保公司全权代办相关手续,并由担保公司在申请人与管理中心签订借款合同后提供担保面,管理中心依据担保函在申请人尚未办理房屋抵押手续前向申请人提前发放贷款。申请人提供未过户的原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土地使用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2.建房协议、建房工程预算原件及复印件2份;

  3.建房材料或工人工资付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4,大修自住住房需提供危房鉴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四)其他情况

  1.现房抵押客户另需提供用于抵押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及复印件3份;

  2,非公企业客户另须提供近12个月企业养老保险缴交凭证。

  以上有关资料提供在实现大数据平台信息共享后根据规定予以取消。

  第五条 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一)购买自住住房时已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未还清的,且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对象,可以申请将贷款余额转为公积金贷款。

  (二)办理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时,除按照正常公积金贷款的政策提交相关材料外,还需另外提供商业性按揭借款合同(复印件)、借款余额证明。

  (三)管理中心在借款人的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未还清之前,先行完成审批和合同签约工作,审批时此笔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无须作为其他债务合并计算,也不额外作为房屋套数认定。

  (四)借款人根据管理中心的审批意见,提前归还全部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注销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抵押登记,并办理好公积金贷款不动产抵押(预抵押)登记手续。

  第六条 实行可取可贷的,贷款和提取的总额不能超过购房总价款。购房总价确定:所购房屋为期房的,其总价款根据购房合同或协议注明的购房总价确定;所购房屋为已办好不动产权登记证的现房,其总价款按计税金额确定;所购房屋产权为借款人与其他非家庭成员共有的,按照借款人所占产权的实际份额确定总房价

  第七条 法定退休年龄一般认定为男性60岁,女性55岁,其中副处级及以上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女技术人员为60岁。借款人为副处级及以上女干部需提供单位盖章的上级任命文件复印件,高级职称女技术人员需提供资质证书、聘书及复印件。

  第八条 购买第二套房时,贷款申请人首套房未贷款或贷款(包括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已结清的按首套房办理,其首付比例不低于20%,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未结清的,其首付比例不低于40%,利率上浮10%

  第九条 管理中心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及时进行贷款资料初审,主要包括"五查五看":

  (一)查借款人及配偶身份和基本信息,看是否真实准确;

  (二)查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看其账号、姓名是否与借款人提供的情况一致;

  (三)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资料与现场,看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四)查购买住房所在楼盘进度情况,看是否办理楼盘准入;

  (五)查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征信报告,看其信用状況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与债务情况。

  第十条 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公积金贷款还款记录或近五年内的个人信用记录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信用不良客户:

  (一)采用分期还款方式的单笔贷款,拖欠贷款本金或利息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的;

  (二)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方式的单笔贷款,拖欠贷款本金或利息90天(含)以上的;

  (三)单张信用卡透支逾期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的;

  (四)单张信用卡状态为“呆账"或“冻结"的;

  (五)单笔贷款存在“担保人代还”或“以资抵债”等特殊交易记录的;

  (六)公共信息中有欠税记录、行政处罚记录、重大法律纠纷记录等任何一项的。

  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公积金贷款还款记录或近两年内个人信用记录有以下信息之一的,认定为禁入客户:

  (一)采用分期还款方式的单笔贷款,拖欠贷款本金或利息连续6期(含)或累计10期(含)以上的;

  (二)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方式的单笔贷款,拖欠贷款本金或利息180天(含)以上的;

  (三)单张信用卡透支逾期连续6期(含)或累计10期(含)以上的(透支逾期记录全部是因未缴纳年费所致的除外);

  (四)单笔贷款状态为“呆账”的。

  第十一条 信用不良客户必须经管理部主任审批同意后才可准入.审批时要注重以下三点:

  (一)客户名下有多笔贷款或多张信用卡的,其逾期期数不累加;

  (二)准贷记卡的还款记录显示为数字2 (含)以下不属于逾期情况

  (三)在判断不良记录是否属“非主观恶意”时,应重点了解其还款意愿及拖欠记录,查看拖欠款项是否已经清偿。

  第十二条 要求准入的客户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 《准入申请审批表》,申请表应经客户所在单位盖章;

  (二)客户的个人信用信息查询记录;

  (三)原贷款发放或信用卡办理机构出具的还款情况说明,或信息提供者出具的因其工作差错造成客户信用不良的证明材料;

  (四)客户出具的按期还款承诺书和担保人承诺书;

  (五)贷款结清证明(信用报告显示已还清的不需提供).

  第十三条 负债情况,有金融机构其他贷款与债务的应当合并计算;担保债务只作参考,暂可不合并计算;如其担保的贷款还款不正常,则需考虑为本人债务合并计算。

  第十四条 月偿还贷款本息与家庭月收入之比不超过50%。

  个人工资收入按照职工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推算认定,原则上不再提供工资证明;如缴交基数未及时调整准确,管理中心可以要求客户或者由客户自行提供银行工资流水账或工资表作认定依据,但核定工资收入的上限,不得高于公积金敏交基数的1.5倍.

  申请人配偶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收入可根据银行流水账合理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统计部门核定的上年度当地平均工资水平。

  房屋和门面租赁收入应当核实房屋或门面是否属本人及配偶所有,以及租赁合同和租金进账情况.

  第十五条 管理部主任对初审合格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批,同意贷款的,由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借款人、担保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合同》 (以下简称《贷款合同》 ) ,借款人及配偶应到场面签。

  第十六条 办理抵押、质押登记和保证担保

  (一)采用不动产抵押方式的,签订《贷款合同》后,抵押人(或委托管理中心)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产权抵押登记手续。

  (二)采用质押方式的,签订《贷款合同》后,由出质人办妥质押登记手续。

  (三)采用担保公司担保的,由借款人到担保公司驻管理中心各网点办理担保手续。

  第十七条 管理中心收到借款人办妥的抵押、质押、担保证明文件后,将资金划入委托贷款基金户,以转账方式将款项转入管理中心与借款人约定的银行账户内。

  第十八条 抵押

  (一)以预售商品房作预抵押的,要通过担保公司担保,办理预抵押登记,不动产权证办妥后,由开发商通知管理中心和借款人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抵押物为期房的,其抵押价值应根据购房合同或协议注明的购房价款的80%进行确定;抵押物为已办好不动产权证的现房,其抵押价值应由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按评估价值的80%进行确定;办证时间在两年内(含两年)的不动产权证可通过契税发票计税金额的80%进行价值认定.

  (三)只有申请贷款时所提供的购房合同或用于申请贷款的不动产权登记证上有未成年人的名字,管理中心才能受理用未成年人房产作抵押,且监护人必须出具不可撤销承诺函。

  具体签字按以下方式操作:

  1、用未满八周岁未成年人的房产进行抵押登记的,未成年人可以不用在抵押合同上签字,由其父母双方或监护人代签

  2、用已满入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的房产进行抵押登记的,该未成年人必须在抵押合同上签字,其父母双方或监护人也必须签字。

  3、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的房产进行抵押登记的,该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如用工证明、工资收入等),经管理中心审查认定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只需该未成年人在抵押合同上签字即可.

  如法院的离婚裁定或未成年人父母的离婚协议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作了明确裁定或约定,则抵押合同上监护人的签字按裁定或约定执行。

  第十九条 质押

  (一)以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质押担保的,其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余额的1.5倍

  (二)担保人自愿以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其质押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包括并不限于质押时的金额,还包括以后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担保人必须提供身份证件,并签订住房公积金联合质押担保书。

  (三)以有价证券、国债、定期存款或股权作质押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保证

  (一)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担保资格,且在受托银行开设有存款账户,并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

  (二)保证人与管理中心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管理中心许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第二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允许用自有资金提前部分还款,借款人可直接到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办理部分还款手续,不支持提取公积金余额用于提前部分还款,提前全部还清贷款除外。

  第二十二条 夫妻离婚前的公积金贷款属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双方都有履行债务偿还的义务。

  夫妻离婚后任何一方再提出公积金借款申请,首先必须追加一名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且符合担保条件的职工作为住房公积金保证人,按柳公积金会纪[2018]2号文件第六条规定解除一方贷款担保标识,按现行贷款政策子以审批。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变更还款账户的,应向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在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里变更。

  第二十四条 贷款信息管理

  (一)贷款台账:包含借款人的基本信息、贷款信息(包括贷

  款金额.期限和放款日期)、担保信息等.

  (二)逾期贷款合账:登记借款人初次出现逾期的时间、拖欠期数、拖欠本息、本金余额、逾期原因、催收措施、催收记录及催收结果。

  (三)抵押物台账:包括设定抵押物名称、抵押人、共有人抵押物座落地点、建筑面积、房屋价值、抵押值、房屋不动产权证编号、不动产抵押权证编号等。

  第二十五条 贷后管理

  公积金贷款采用五级分类法:正常类为逾期1-2期,关注类为逾期3-6期,次级类为逾期7.9期,可疑类为逾期10-12期,损失类为逾期13期以上(含13期),管理中心安排专人每月对借款人的还款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根据贷款不同形态采取不同的措施,加强管理.采取担保公司担保的,逾期两期以上,由担保公司代偿。

  同时,建立不良信用档案,记录以下两种情形:

  (一)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大疾病、家庭变故等原因,导致还款能力下降,可能影响按时还贷时,未在10日内及时报告管理中心也不能按时还款的。

  (二)借款人与售房人合伙虚构购房事实,骗取公积金贷款经查实的,管理中心除追回贷款外,还应将售房人欺诈骗贷情况通报其开发资质管理部门,触犯法律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贷款档案管理

  贷款发放后,信贷员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贷款文件材料进行复查和清理,检查文件材料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并对文件材料按贷款编号顺序进行编排整理,移交给档案管理员。

  贷款档案属借贷双方商业秘密,贷款档案经办人员、管理员及查阅使用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二十七条《管理办法》已作明确规定的,按《管理办法》执行;管理中心原有文件或会议纪要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遇政策调整,本细则适时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榔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3月31日印发

 

参考价格:参考均价7500元/㎡

楼盘地址:郴州市骆仙西路与寒西路交汇处

楼盘电话:400-818-0066 转 14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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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chenzhou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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